2004年10月2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铁道部规定与司法解释,哪个大?
“4万元最高赔偿额”可休矣
  1994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由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一直是全国各级铁路法院审理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的权威依据。根据这个“规定”,铁路企业承担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这种过低的赔偿标准似乎越来越不合时宜。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施行,“解释”把赔偿年限扩大为20年。在新司法解释施行的背景下,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首例状告铁路分局索赔案。
  案件过程
  打工返家途中不幸坠车身亡
  
郭成是河北承德市隆化县的农民,一家5口人。经济状况拮据的他,2003年6月与一同村老乡南下到重庆打工。4个月过去后郭成仅赚了1000多元,加上很想家以及不习惯南方潮湿气候,他在电话中与家人商量后决定回家。
    2003年10月20日,郭成乘坐的1390次列车由重庆开往北京西站。次日早上6时,该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务员在列车上发现了郭成的行李却不见其人影。上午7时,河北高碑店站,一名早起干活的农民发现铁路边有一具男尸后报案,铁路警方根据现场资料很快确定死者就是郭成。
  事后,铁路部门根据规定赔偿了郭的妻子白文茹3.6万元死亡补偿金,并支付了存尸、火化等事故处理费9100元,交通、食宿费1.1万元;保险金2万元。
  新司法解释出台家属诉赔23万元
  
今年5月1日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施行后,白文茹碰到了老乡宝华德律师事务所的王凤鸣律师。由于1年的诉讼时效未过,王律师决定接此案件。
    8月27日,白文茹以石家庄铁路分局为被告,向北京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支付死亡补偿金9万余元,子女抚养费、母亲赡养费6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共计23万余元。
    8月31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
  各方说法
  铁路规定似已滞后亟待改变
  
白文茹的委托代理人、宝华德律师事务所的王凤鸣律师指出,石家庄铁路分局并不能证明郭成的死亡是其自身的过失、过错或第三人造成。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应按此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其将内容不统一、法律之间冲突或不同要求的具体规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集中与综合,使其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但此司法解释因其首次尝试“统一”,必然面临一系列的挑战。